上海专业合同纠纷律师

-王禹开

15052132582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合同法对根本性违约和一般性违约怎么界定 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有什么区别

添加时间:2022年1月22日 来源: 上海专业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suzhtls.com/

  王禹开,上海专业合同纠纷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合同法对根本性违约和一般性违约怎么界定

合同法对根本性违约和一般性违约怎么界定

1、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行为;

2、一般违约仅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但并不导致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行为。

3、违约发生是否导致合同无法进行,对于一般违约,守约方没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否则,守约方就造成了根本违约。

4、当事人一方出现根本违约时,合同相对方获得合同解除权,而当一方仅仅出现一般违约时,合同相对方并不获得合同解除权只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一般违约的违约。

5、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是一般违约的构成要件,加上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法律效果是当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

如何认定合同根本性违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从违约的情节考虑,一方的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便构成根本违约。

“不必要”是指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不能实现,或者说主要合同意图不能实现。“不可能”是指按合同约定的给付,在事实上不可能。基于违约方的过错成为不可能履行时,非违约方虽然可请求赔偿损失,但只要合同不解除,非违约方就不能从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不能及时进行积极补救或降低损失。在合同中,非违约方还要履行对等给付义务,对其极为不利,因此,有必要赋予非违约方合同解除权。

2、从违约的后果考虑,单纯的违约并非合同解除的主要根据。

以过错作为判断因素之一的违约后果具有严重性才是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而判断违约后果是否严重,应以是否违反合同关键因素,即合同订立的主要目的能否实现为依据。

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有什么区别

违约和缔约过失有什么区别

1、形成条件不同。

从形成条件上来看,“违约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大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则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所以区分违约与缔约过失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要看合同关系是否有效成立。如果存在的是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应适用违约,而不必去考虑适用缔约过失。如果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可以考虑适用缔约过失。

2、性质不同。

从所违反债务的性质和类型上来看,违约是违反合同债务,是一种约定义务,其核心为给付义务;而缔约过失则是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其核心是随义务。由于这两种债务在性质上存在着较明显的差异,因此也成为违约与缔约过失之间的一个显著区别。

3、承担形式不同。

违约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承担形式,比如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也可以约定定金条款,等等。但由于缔约过失是一种法定,所以不能由当事人来进行约定,只能由法律来直接进行规定,而且只能是损害赔偿。

4、归责原则不同。

违约主要适用无过错原则,例外或补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缔约过失则只能适用过错原则,即只有在缔约人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会产生缔约过失。如果缔约当事人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没有过错,是不能让他承担缔约过失的。

5、赔偿范围不同。

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赔偿,要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而缔约过失的赔偿主要指信赖利益的赔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

6、产生时间不同

违约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后,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形成的;而缔约过失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诚信义务而产生。

联系电话:15052132582

全国服务热线

15052132582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