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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合同义务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交付发票是合同法上的义务吗

添加时间:2021年12月23日 来源: 上海专业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suzhtls.com/

  王禹开,上海专业合同纠纷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后合同义务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后合同义务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义务又称后合同义务。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尽管当事人之间不再承担合同义务,但当事人亦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担某些必要的附随义务。依本条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如,受雇人在雇佣合同终止以后,应当对雇佣人的商业秘密等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当事人之间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平衡。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直接规范交易关系的法律原则,与合同关系尤为密切,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都应当严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交易习惯是指当事人在交易中建立起来的,并被当事人惯常遵守的经常性作法。对于一个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业已建立的交易习惯在合同成立后自动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除非当事人已明确表示排除其适用。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当事人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应当履行一些附随的义务,否则将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交易习惯,给对方当事人带来损害。本条明确规定了通知、协助、保密等几项义务。

通知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对方当事人不知悉的有关合同的有关情况告知对方当事人。通知的目的是在于让对方知晓自己请求或者促使对方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损失。如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一方请求恢复原状的,就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又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在清算阶段遭遇不可抗力,知悉的一方就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以便共同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通知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特别是要考虑所要通知的信息的重大。通知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特别是要考虑所要通知的信息的重要性或者紧迫性,以及通讯手段的可能性和可靠性,采取适当的方式作出。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

协助义务,是指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尤其是在结算和清算中,积极地为对方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使结算和清算顺利进行。在因不可抗力或者违约而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

保密的义务,是指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保守在合同订立、履行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如在技术开发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未经委托人许可,研究开发人不得泄露有关技术数据和技术资料。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一方如果擅自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就会给对方当事人带来损失,因此,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规定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仍然要承担保密义务是十分重要的。

上述就是对后合同义务的相关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交付发票是合同法上的义务吗

交付发票是合同法上的义务吗

关于发票问题,首先合同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话,许多问题也早已有定论,如:

不开发票不能作为拒绝付款的抗辩理由;

拒不开具发票导致对方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可以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当然,也有部分问题至今争议颇大,如在合同中未约定交付发票事宜,在收款方拒绝交付发票的情况下,那么付款方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收款方交付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遇到此类问题,请你认真阅读以上内容。那么希望以上为你提供的答案能够解决你的问题。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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