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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水库后无权使用 诉至法院才知合同无效 订立合同中如何约定管辖的法院

添加时间:2022年10月4日 来源: 上海专业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suzhtls.com/

 王禹开,上海专业合同纠纷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承包水库后无权使用 诉至法院才知合同无效



  签约承包水库后,3个月后承包费被退回,并被告知水库已易主。5月10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做出了一审判决,确认原被告于2008年11月17日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3月23日,村民王某将象形乡某村委会告上法院,诉称2009年11月17日与该村村委签订了水库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20年,承包费每年1200元,且已向村委交付了第一期承包费。但2010年2月中旬,村委趁原告不在家又将1200元承包费退还原告家人。2月底原告准备在水库放鱼苗,但遭村委阻止,并说水库已另行承包他人。王某提供了与村委签订的合同和交村委的水库承包费收据作为证据,要求法院依法裁决该合同有效并责令被告依合同履行义务将水库交由王某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承包水库经被告村党支部书记与会计协商后认为可行,并签订了合同,但原告非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被告将该水库发稿时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也未报乡政府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归于无效,故作出上述判决。








订立合同中如何约定管辖的法院

订立合同中如何约定管辖的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争议管辖的法院,但是约定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只能在以下几个法院进行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




如何利用管辖权约定更好的保护自己:


1、利用谈判优势,尽可能约定自已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2、各方谈判地位相当,而自己违约可能较小的争取约定原告住所地。 3、条款由己方提供,可在条款中设置隐性合同履行地、交货地条款。 4、对方信誉较差,违约可能较大的,防止约定由对方所在地管辖。当然,如果同在一地就无所谓了。 5、对方在无管辖权法院起诉的,要在答辩期间内及时提起管辖权异议,防止失权。


以下约定管辖是无效的:


超出上述范围约定管辖的无效。


同时约定上述管辖法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无效。


——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违约方的对方诉讼解决。


同时要避免以下约定方式:


——如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可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此约定,实务与学说上均争议较多,尚无定论,还不如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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