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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是法定义务吗?合同中附随义务通常表现为哪些?

添加时间:2022年10月4日 来源: 上海专业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suzhtls.com/

  王禹开,上海专业合同纠纷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王禹开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附随义务是法定义务吗?

一、附随义务是法定义务吗

附随义务是法定义务,《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大体包括以下六类:

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

关于说明义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义务。

关于协助义务,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在合同关系上,债务人所负的履行义务多数是积极的给付义务,以满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债权人要现实地享有合同利益 ,就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配合债务人完成履行行为。如果没有债权人的配合、创造必要的条件,合同将无法得到履行或不能达到履行的效果。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原 则要求债权人负协助义务。

关于照顾义务,债务人履行合同时,应以谨慎、诚实的态度照顾合同相对方及合中的标的物,辅助债权人实现给付利益。

关于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又称为忠实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密的义务。在合同订立时,为了使对方了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对方透 露自己的一些秘密。这些秘密主要表现为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关于保护义务,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 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护相对方人身和财产利益。

二、随附义务

目前,各国立法对附随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涵义,故学界对其表述也并不一致。附随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广义的附随义务是于合同关系发展的各个阶段均可发生的,当事人依诚信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为合同履行中依诚信原则产生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

职员在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合同,以及其他民事主体在日常生活中签署的各种类型的合同,都是有附随义务的,此种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职员或者是民事主体,都不得随意的违反相关的规定,否则若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需要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合同中附随义务通常表现为哪些?

一、合同中附随义务通常表现为哪些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下面将分别阐述这三种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务。

二、特点

通说认为,附随义务的形成,其理论基础为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债法的基本原则,为法官解释及补充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提供了法律前提。在现代民法中,诚信原则被奉为民法的最高原则,有“帝王条款”、“超级调整规范”之称。为了平衡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法的公平正义精神,当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不能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加以明确时,法官应依诚信原则,对合同义务予以扩张,以补充合同内容,使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和人身、财产安全得到周全保护。诚信原则偏重于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弥补了合同自由原则以个人利益为本位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乃至当事人事实上的不平等等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达到衡平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的目的,它是道德价值在法律上的具体化。诚信原则是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附随义务是诚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附随义务具有可变性和不确定性,因而合同当事人很难在合同中约定附随义务的内容,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具有抽象性和效力的强制性,从而为确认与履行扩延合同义务提供了相应的模式。诚实信用原则使得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从给付义务扩张到以前仅停留在道德层面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甚至还扩张到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即特定合同一经成立,不但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债务人对于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亦负有照顾、保护义务,从而在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了一种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以照顾及保护等附随义务为内容之法定债之关系[16].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先合同义务、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及后合同义务相继确立,使附随义务有了完整的理论基础。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扩延合同义务产生的源泉,也是确认和[判断扩延合同义务的依据。

为了确保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也是会在与对方进行约定后签订相应的合同,同时也要在合同中写明各自的权利已经应履行的义务,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了任何的违约或者违反国家法律的情况后,该合同也是属于无效合同,当事人也是不需要再继续履行规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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