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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车辆发生事故能以无法使用为由拒付租金吗

添加时间:2018年9月13日 来源: 上海专业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suzhtls.com/

在现实生活中,车辆难免会发生交通事故,那么融资租赁车辆发生事故能以无法使用为由拒付租金吗,关于融资租赁车辆发生事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关于融资租赁车辆发生事故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案情简介:融资租赁车辆发生事故

2013年6月24日,XX公司与曹XX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XX公司根据曹XX对出卖方及租赁车辆的自主选择,委托XX公司代理公司向曹XX自主选定的出卖方购买租赁车辆并租予曹XX使用;曹XX须对租赁车辆的营运尽最大的谨慎义务,同时也承担由于使用租赁车辆而产生的各种风险及损失;租赁期限为24个月;租金总额为324,820元。2013年7月30日,曹XX在车辆交付清单上签字,确认领取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确认车辆。合同签订后,曹XX先后支付了4期租金。2013年10月6日,曹XX聘用的驾驶员驾驶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确认曹XX需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522,XX5元。因各方未履行相应赔偿义务,租赁车辆尚处于交管部门扣押中。曹XX遂再未支付租赁费。

法院判决:支付租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XX公司与曹XX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系各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拟定,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XX公司已按合同约定购买了指定车辆并交付给曹XX,故曹XX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用。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曹XX承担租赁车辆在使用中产生的各种风险及损失,故曹XX以车辆因交通事故停运遭受损失为由拒绝支付租赁费并要求XX公司承担责任的抗辩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截至2014年9月,曹XX应支付XX公司租金1XX,626.93元。对于违约金,至2014年9月10日,曹XX应向XX公司支付违约金4,9XX.05元。

律师说法:能以无法使用为由拒付租金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曹XX与XX公司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以书面形式约定,出租人XX公司按照承租人曹XX的要求购买车辆,并出租给曹XX使用,曹XX支付租金,双方之间形成了典型的融资租赁关系,曹XX有按时支付租金的义务。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承租人曹XX占有租赁车辆期间,该租赁车辆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XX公司不承担责任,合同中亦约定曹XX承担租赁车辆在使用中产生的各种风险及损失,故承租人无权以租赁车辆发生事故无法继续使用遭受损失为由拒绝支付租金。现承租人曹XX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租金,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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