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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有哪些内容 合同附随义务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添加时间:2019年11月27日 来源: 上海专业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suzhtls.com/

 王禹开,上海专业合同纠纷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先合同义务有哪些内容

  核心内容:先合同义务是特定合同主体依据诚信原则,履行义务在要约生效时开始,合同生效时结束。那么先合同义务有哪些内容协议义务、告知义务、保护义务和保密义务。下面为您介绍先合同义务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先合同义务的内容


  1、协力义务


  即缔约双方共同尽力促成合同缔结成功的义务。;在契约缔约过程中会出现很多导致合同最终不能成立的情况。如发现新的伙伴、提出新的要求等,不断的修改协议会导致合同的缔结无限期的拖延,要求对方出让某些利益或使对方承担更多的债务等。若当事人一方无力或无意缔约的情况下,恶意谈判或恶意终止谈判损害对方的利益并且该行为有证据证明的,这就违反了协力义务。


  2、告知义务


  即情报提供义务,其包括:不向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义务,这是告知义务最基本的解释。如不欺诈的义务,不作错误陈述的义务等。合同订立之前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主要指产品制造人应在其产品上附使用说明书或向购买人告知使用方法。瑕疵告知义务。即对物品的缺陷和不安全因素有告知义务。对于某些特殊的合同,如保险合同、公司认股合同、广告推广式买卖合同等,其中的一方当事人,必须负责详细陈述各种与合同的有关的情况的正面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合同附随义务承担什么法律违反附随义务承担,是合同。那么应该按无过错原则,还是过错原则。违反附随义务承担损害赔偿时候,要以履行利益为限。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附随义务的法律


  《民法通则》中违反合同的民事应理解为广义的合同。合同是指合同上的民事或者因合同而产生的民事。它既包括违约,又包括在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合同的终止过程的缔约过失、合同无效或被撤消的民事和后契约等。因此违反附随义务承担的应理解为合同。合同原则上是无过错,有的学者认为附随义务与给付义务同为合同义务,应采严格原则即无过错原则,但更多学者认为应当适宜过错原则。


  1、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法律。一般认为,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承担的是缔约过失。然而缔约过失并不足以涵盖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民事。因为缔约过失的前提是当事人一方在缔约过程之际有过失,而并不包括合同成立至生效前的这一阶段。因此应独立构建一种民事来界定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法律,即先合同。不论最终合同是否订立,是否成立,是否生效,只要于订立过程中和合同成立后、生效前一方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均应承担先合同。


  2、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的法律。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构成不适当履行合同,;因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造成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它损失称加害给付;,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得以义务不履行为由就请求承担,这种合同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是违约,但是又与违约有所不同。加害给付它是违约的一个特别的表现形式。


  对此,从《合同法》的专家建议稿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稿,都作了规定。专家建议稿第145条的内容是:合同债务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应当承担瑕疵履行的违约。因瑕疵履行而给债权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的。第四次审议稿第112条的内容是:第一款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第二款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其他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损失。这些内容,规定的都是加害给付。在最后通过的《合同法》正式文本中,将加害给付的内容予以删除。据此,有人认为中国《合同法》不承认加害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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