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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行为类型 口头合同有效的情形

添加时间:2019年11月27日 来源: 上海专业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suzhtls.com/

 王禹开,上海专业合同纠纷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行为类型

  核心内容: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和行为类型有哪些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时;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时等情况都是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本文由为您简单介绍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和行为类型。


  一、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缔约过失既不同于违约,也有别于侵权,是一种独立的。


  由于缔约过失采取的是过错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具体来说,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


  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这是因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并且,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








口头合同有效的情形

  订立合同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是从效力来讲,是书面订立的合同更有保障的。但并不意味着口头订立的合同无效。下面就由在本文整理介绍口头合同有效的情形。


  口头合同生效的情形


  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5、意思表示真实。


  适用口头形式订立的情形


  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现代合同法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


  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不宜采用口头订立合同情形


  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


  现行《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报酬在当事人认为数额巨大、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都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否则发生合同纠纷时举证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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